律师说法三分钟|借条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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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7日,被告刘伟因生意需要向原告李光借钱,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光人民币共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其中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元)转入到刘伟信用社账户,另借款壹万元(¥10000元)现金交付。借期为壹个月,借款人自愿每月支付息利壹万元(¥10000元)给李光,息利按每月结算,逾期还款每天自愿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整(¥1000.00元),该借条于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元)转入到刘伟信用社账户(账号:622992050012229****)之日生效,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刘伟。2012年10月7日。
法院判决
(一)、被告刘伟应归还原告李光借款150000元;
(二)、被告刘伟应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李光(利息计算方法: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9日起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则按新利率执行);
(三)、驳回原告李光对被告刘伟、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刘伟借款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外,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刘伟发放借款后,被告刘伟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能偿还本息,属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被告刘伟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的请求合理合法。关于利息问题,借条上约定的利息为“借款人自愿每月支付息利壹万元(¥10000元)”,该利息的计算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年利息24%,于法无据,故对该利息过高部分不应当支持。关于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本案中,原告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则高至逾期后每天1000元,逾期利息的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息24%计付,违约金不必再予以考虑调整,应对该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以上名字、地名均为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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